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与宁波依本立流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10001号

原告: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赤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7857XP。

法定代表人:刘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余,男,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媛英,女,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依本立流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区沿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098760023M。

法定代表人:余新其,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依本立流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8元,减半收取计5244元,由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