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3639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赤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7857XP。
法定代表人:李钦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头铺村(贵黄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666950977M。
法定代表人:李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顺市华荣矿业集团实业贸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头铺村(车管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705764798。
法定代表人:马忠,执行董事。
本院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华荣矿业集团实业贸易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003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我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执363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海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