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龙岩市建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恢1151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赤坑村,组织机构代码71737857-X。

法定代表人:李钦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岩市建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邦山村背塘山,组织机构代码67848218-9。

法定代表人:陈建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建清,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陈建昌,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昌、陈建清、***、龙岩市建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首执案号:(2013)龙新执行字第905号],因需拍卖被执行人陈建清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安置小区XX号楼XX、XX、XX室及-XX层XX号车位、陈建昌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龙岩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楼××#地下车位(拆迁许可证号:拆许字2007第009号)恢复强制执行。现上述房产已拍卖成交,拍卖款3557480元本案分配了执行款362224.48元,诉讼费29045元,执行费51400元。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02执恢1151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谢  文  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傅丽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