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

法定代表人:王守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汉族,1987年9月3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乌金山镇东蒜峪村。

法定代表人:南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7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1479500元及质保金433000元,共计1912500元,并以其中的1479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直至付清。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115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15日、2020年10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到晋中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于2020年9月23日扣划43368元,已退申请人42818元,交纳执行费550元。

5、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7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瑜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孙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