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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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吕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向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某,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系太原向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裁字第239号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设的092100620001账户的冻结;二、终结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裁字第23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尹玉平审判员杨全照审判员谭政廷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王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