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82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锐,总经理。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蒲县新乐煤业有限公司,住临汾市蒲县黑龙关镇柳沟村。
法定代表人:秦瑜杰,董事长。
申请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蒲县新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82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蒲县新乐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221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保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