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财保124号
申请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南街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娄明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05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05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润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