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财保124号

申请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南街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娄明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05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05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润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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