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2558号
原告: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6号。
被告:山西昌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山西省垣曲县。
原告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昌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昌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4元,由原告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57元,被告山西昌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57元。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