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
法定代表人:史智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永军,该公司法务主任。
被执行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法定代表人:娄明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太原***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乌仲调字第0245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50525元。于2021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9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光 辉
审 判 员 摆 华 英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 尔 兰
书 记 员 阿依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