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庆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云南楚庆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高夫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2153号
原告:云南楚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王大桥光明路恒大雅苑2幢280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绍宇,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高夫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禄劝县城屏山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董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楚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高夫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高夫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楚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高夫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1元,减半收取1990.5元,保全费1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施晶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