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恒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3586号
原告云南恒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恒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云南恒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云南恒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峥
书记员 弓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