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21民初1215号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耀坤,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永州市宇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路南侧(消防大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宇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永州市宇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25元,由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