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8646号之一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140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南方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1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00302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方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