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初558号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坤,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242号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尚未缴纳,不再收取。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