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初558号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坤,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242号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尚未缴纳,不再收取。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