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2918号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欣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沙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欣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