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1民初3482号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递宇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鹤边鹤龙一横路12号1楼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递宇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