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民辖终1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韩城市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韩城市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3知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韩城市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依照《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2条;《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6条第一款规定,案件应移送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时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本案中,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韩城市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并赔偿损失等,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大荔县人民法院对渭南市境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注册地为渭南市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大荔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