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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02执4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2322-9。
负责人:元朝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安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街道万昌中路**号青商大厦**楼**面(**室)代码:74772234-3。
法定代表人潘敏茜。
被执行人台州聚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石桥头镇后台门村工业区美制动空压机厂内),组织机构代码:07971458-2。
法定代表人潘君飞。
被执行人潘敏茜,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潘福生,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蒋荷芬,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洪海兵,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陈娇荣,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台州椒江法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8806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福生、蒋荷芬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峤镇中街村××、××号的房地产。并于2017年10月30日10时起至10月31日10时止依法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夏福志(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237万元竞得,并已付清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潘福生、蒋荷芬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温峤镇中街村中大街34、36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温峤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98)第G2069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潘福生、蒋荷芬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温峤镇中街村中大街34、36号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夏福志所有。
三、买受人夏福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敏
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
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黄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