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公园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92609559。
法定代表人:杨少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8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腾建江劳务报酬3565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诉讼费722元,执行费43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通过向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剑斌
审判员  范松荣
审判员  颜莹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玲莉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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