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公园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92609559。
法定代表人:杨少卿,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8)闽09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699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777元、执行费用94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
五、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剑斌
审判员  范松荣
审判员  颜莹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缪玲莉
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