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49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以上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忠,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公园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榕,福建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花,福建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邱炳明,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更,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旺盛,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州市平潭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邱炳明、第三人刘旺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叶晓明
审 判 员  刘瑞方
人民陪审员  金霖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艳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