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申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公园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92609559。
法定代表人:杨少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敏,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禄,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腾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将邱炳明、刘旺盛的个人行为认定为腾裕公司的代理行为,错误将邱炳明、刘旺盛与福安市精功建筑施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签订的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从而判决由腾裕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以及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或者提起上诉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闽098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后,腾裕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腾裕公司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院据此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民终630号民事裁定,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腾裕公司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错误,明显与其放弃上诉审这一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祖斌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薇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