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乐古槐康力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站、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长乐古槐康力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站,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感恩村曾朱4号,组织机构代码L8771187-8。
经营者:曾清秋,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霞兴路御家兰庭小区5幢1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6926095-5。
法定代表人:杨少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乐古槐康力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民再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长乐古槐康力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站租赁材料钢管71318.1米、扣件36590套(其中十字扣28090套、直接扣4700套、转向扣3800套)和顶托8000根。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按照钢管14.5元每米、扣件5元每套的标准向长乐古槐康力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站赔偿;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921896.86元;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43412.49元。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法官助理李立部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乐古槐康力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站租赁的钢管等租赁物现已丢失。本院经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2015年注册的闽ELY××**江淮牌汽车一部、2010年注册的闽EM××**丰田牌汽车一部,上述两部车辆年代久远、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房产、土地、船舶等财产信息。经福龙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调查、执行的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本院调查登记资料、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112执恢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敏强
审判员  肖丽魁
审判员  林钿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莹
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