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执1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亚太科技工业园区亚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7039261Q。

法定代表人: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查宇东、张淳怡,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金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055426359G。

法定代表人:**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86628元。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北省××小桥××村××单元××室房产(证号:仙桃市房权证毛咀字第××××、××××、××××、××××、××××、××××号),本院已向首查封的仙桃市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君铭

代理审判员  于 洋

执 行 员  陈昭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