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326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润肉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润肉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润肉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