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亚太科技工业园区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747039261Q。
法定代表人: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骞,系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312国道275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90633369。
法定代表人:吴建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甘0702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判:被告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50000元、违约金18405元,合计1684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
4.2020年5月12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振江进行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已被甘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执保732号裁定书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12月24日,2019年7月17日,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7执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张掖市沅博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36118元的财产。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9月27日,因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
6.2020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26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