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民初3841号
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亚太科技工业园区亚澳路。
法定代表人:施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査宇东、张淳怡,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维肯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告:王健,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维肯斯贸易有限公司、***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福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