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1700号
原告: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店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宝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亚太科技工业园区亚澳路。
法定代表人: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瑞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向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兆伟
书 记 员 郝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