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9704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道坡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倩,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丽,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安贞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颖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