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厚德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5民初281号

原告:****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塘前乡官烈村后尾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732084277。

法定代表人:陈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翔,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840098621。

法定代表人:安贞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陕西富能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来虎,陕西富能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节能公司”)与被告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峰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厚德节能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

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月19日作出(2020)闽0125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红峰机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2243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厚德节能公司负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遍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德节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被告红峰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宋来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厚德节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厚德节能公司与红峰机械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及《设备采购技术协议》;2、判令红峰机械公司向厚德节能公司返还已付货款计665000元及利息47610元(其中42万元货款

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算,17.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算,7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算,上述三项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32575+12867+2168)47610元,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红峰机械公司还清之日止);3、判令红峰机械公司向厚德节能公司支付损失959633元(含停产损失);4、判令红峰机械公司向厚德节能公司支付保全费用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红峰机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厚德节能公司因蒸压釜疏水和凝结水回收利用及余汽收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于2017年12月13日与红峰机械公司就该项目所需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指导及运输等有关事宜,签订了蒸压釜疏水和凝结水回收利用及余汽收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及《设备采购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后,厚德节能公司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所有义务,但红峰机械公司所提供的系统在安装投产后不但无法达到蒸压釜疏水和凝结水回收利用及余汽收集节能减排效果,且使厚德节能公司的锅炉系统出现严重损坏,为此,厚德节能公司不得不在产品供不应求情况下多次停产进行锅炉检修,其中大修的有2018年8月份停产12天、2018年10月份停产16天,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8年11月下旬,红峰机械公司生产、销售、技术相关负责人郭总、马经理、景部长及设备制造厂家负责人等再次抵达厚德节能公司,承诺40天内改进系统并更换设备,以实现节能减排目的,但红峰机械公司亦未能践行该承诺。2019年7月17日,红峰机械公司郭总、项目经理马顺海等又到达厚德节能公司处协商补救方案,但也无法提供可实现合同目的的方案,鉴于红峰机械公司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可行性、可靠性,利用厚德节能公司对该方面知识的不内行将厚德节能公司的生产线作为实验品,给厚德节能公司的锅炉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坏,在厚德节能公司于2019年9月又一次停产14天对锅炉进行大修后,仍无法确定是否已完全消除实施红峰机械公司方案的恶果,经厚德节能公司测算,因红峰机械公司方案而给厚德节能公司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不低于5740783元。事件发生后,厚德节能公司多次向红峰机械公司发出律师函,但红峰机械公司均未给予任何回复,为维护厚德节能公司的合法权益,鉴于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买方(厚德节能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红峰机械公司辩称:厚德节能公司与红峰机械公司的交易往来始于2017年5月24日,当时厚德节能公司向红峰机械公司订购了两台套ER25-25/FZ-JDN50型疏水阀组。该设备于同年6月20日左右投入试用,6月29日-7月1日现场指导后试用效果良好。此后,基于厚德节能公司存在凝结水回收及凝结水处理及余热利用等三方面的技术需求,经咨询探讨后,红峰机械公司要求其提供《水质检测报告》,用于分析凝结水回收处理的可行性。2017年7月14日,厚德节能公司向红峰机械公司提供了由国家工业锅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状态为初始、恒压及升压,编号分别为GZ2017WJK00061、GZ2017WJK00062、GZ2017WJK00063的三份凝结水《水质检测报告》(见红峰机械公司第一组证据)。依据厚德节能公司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红峰机械公司对水质情况经过充分的分析讨论后,确定可以处理。此后,红峰机械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9日、10月15日、11月8日提交了三套技术方案用于实现前述技术目标,厚德节能公司经过审核决定实施2017年11月的《****节能公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蒸压釜系统疏水、凝结水回收利用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也即第三套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完全按照厚德节能公司提交的《水质检测报告》进行设计,方案第二部分凝结水处理回用技术方案中更明确了方案适用的凝结水检测项目的各项参数。不仅如此,技术方案就凝结水处理回用技术的操作也作出明确的说明,指出“凝结水要做锅炉给水用,须经过水质处理,使水质达标后才能回用到锅炉”(见红峰机械公司第一组证据技术方案中第二部分)。厚德节能公司选定该套技术方案后,双方于2017年12月13日就技术方案的相关系统配置签订了《设备采购技术协议》和《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红峰机械公司向厚德节能公司提供疏水阀阀组、闪蒸罐系统、水-水换热器系统、汽-水换热器系统、凝结水除铁过滤装置等五部分设备。在《设备采购技术协议》中,双方不仅依据技术方案确定了采购设备的具体明细、配置,且在协议的项目概况以及设备系统运行工艺流程部分反复就凝结水回用到锅炉前应进行水质检测作出约定(见红峰机械公司第一组证据《设备采购技术协议》部分)。2017年12月18日,红峰机械公司就冷凝水高温除铁装置与北京勤诚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勤诚公司”)签订《冷凝水高温除铁装置合同》,按照技术方案组织所有设备,于2018年2月5日至12日开始指导安装,期间适逢春节,至2018年2月22日至3月16日期间,红峰机械公司再次指派公司景勤智部长和马顺海经理、北京勤诚公司邸坡到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发现凝结水水处理设备过滤滤芯被污染损坏,进水水质浊度对比此前提交的水质检测存在严重超标。出于刚刚达成友好合作的愿望,工作人员在征得厚德节能公司同意后上报红峰机械公司和北京勤诚公司,决定为其更换一套抗污能力更强的凝结水水处理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厚德节能公司应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红峰机械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7万元,此次安装调试通过验收后,厚德节能公司公司于2018年5月4日依约向红峰机械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剩余3.5万元质保金应于调试完毕验收后一年后付清。在此前后,厚德节能公司从未就水处理不达标的问题向红峰机械公司反馈情况,也未向红峰机械公司寄送过连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包括进水及出水在内的相关水质检测及分析报告。至此,红峰机械公司已根据厚德节能公司提交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技术要求,全面履行了特定物买卖中卖方的合同义务。2018年5月25日,红峰机械公司接到厚德节能公司锅炉爆管的咨询电话,由于锅炉并非红峰机械公司提供,而客观上能够导致锅炉爆管的原因有很多,简单的讲:锅炉使用年限、升火停炉操作程序不当、运行调节不良、管壁腐蚀、高温腐蚀、锅水品质不合格、制造检修不良等等都可能导致爆管的发生(参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TSG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科学论文),红峰机械公司此时只能向其提供技术咨询,帮助厚德节能公司分析爆管原因。2018年6月15日,红峰机械公司再次接到厚德节能公司锅炉二次爆管的咨询电话后,分析锅炉爆管可能与结垢有关,提议厚德节能公司寄送垢样进行检测分析。厚德节能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邮寄锅炉垢样后,红峰机械公司分别委托四川银泰化工、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勤诚公司委托的另一公司进行了垢样成分检测,由三家公司分别测定垢样成分进行比对。最终判断厚德节能公司清洗锅炉不规范,建议厚德节能公司请专业机构清洗锅炉,并检查水质。此后,厚德节能公司再次通知爆管后,红峰机械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其出具了书面的《****节能公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锅炉结垢及爆管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见红峰机械公司第三组证据)。为全面解决问题,红峰机械公司与厚德节能公司就前述技术问题进行过多次沟通交流,双方均曾委托专业机构对厚德节能公司当前水质进行过检测,并取得三份水质检测报告(见红峰机械公司第六组证据),却发现厚德节能公司使用水质污染程度超过原方案水质数据近4-100倍,原工艺没有能力处理这种水达到标准,为帮助厚德节能公司测定当前使用的水质、并通过改良处理方案展开新的合作,红峰机械公司曾同时寻找近10家相关专业水处理公司分别设计了近十套技术方案,进行横向比对优选。技术方案同时提交厚德节能公司,并于同年10月30日给厚德节能公司提交了相关的技术建议,供其评估。不仅如此,也正是为了帮助厚德节能公司完成蒸压废水处理后回锅炉循环使用的良好愿望,同时实现完善工艺、创新科技的目的,红峰机械公司决定放弃眼前的利益。2018年11月22至25日,在双方商讨凝结水水质处理技术时,红峰机械公司曾向厚德节能公司承诺凝结水水处理设备可以由我方免费更换,建议水质进行多方检测评估后由我方提出设备方案,待厚德节能公司评估后最终确定。2019年4月20日,技术方案及设备工艺全部完成,设备材料准备基本完成。2019年5月17日,新的技术方案及设备工艺提交厚德节能公司供其评审。(见红峰机械公司第四组证据:设备采购管理张飞宇微信记录)。此处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仍是基于与之前相同的愿望,红峰机械公司本着对客户排忧解难的服务热诚、对工艺技术不断改进的执着信念、以及对新的技术方案充分评估后的满满信心,于2019年7月14至18日的双方座谈中,红峰机械公司一方面指出厚德节能公司后面几次水样的分析结果与其订立合同时提供的水质报告相比化学成分差别巨大,这些水质变化导致了原方案无法实现水处理回用的目的。同时指出,厚德节能公司具有违反废水处理操作规程,未留存设备运行记录的行为(见厚德节能公司证据会谈纪要第九条)。另一方面,红峰机械公司同意继续变更水处理工艺,免费更换设备,持续完成水处理项目,希望以最大的诚意换来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可以这么说,厚德节能公司未依照技术协议及技术方案内容对锅炉给水进行水质分析的行为可能导致锅炉爆管(见厚德节能公司证据关于对厚德节能公司来函的回复第四条、会谈纪要第五条),而红峰机械公司却寄希望于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帮助厚德节能公司减少成本。2019年8月27日,红峰机械公司向厚德节能公司的回复中解答了厚德节能公司对新方案的疑惑,重申了新方案由系统自动进行水质分析,不再需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水质分析的优势(见厚德节能公司证据关于对厚德节能公司来函的回复第四条)。遗憾的是,上述方案因厚德节能公司最终拒绝而未能实施,此后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依据前述基本事实及本案证据,红峰机械公司现发表如下几点答辩意见,望法庭审理时予以参考:一、厚德节能公司依据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请求解除合同无法成立。根据前述基本事实可知,红峰机械公司根据厚德节能公司提供的特定水质检测报告设计技术方案,并依据该方案与厚德节能公司签订《设备采购技术协议》及《设备采购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红峰机械公司在指导安装调试后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厚德节能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来源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该条就合同的法定解除列举了明确的情形,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据此可见,适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一方的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此处的目的也仅限于“合同”目的,而不能是合同外的“目的”、或那些“真实的却没有包含在合同内”的目的。也就是说,判断厚德节能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要看红峰机械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由这些行为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所表述的目的。而本案中,厚德节能公司无法实现废水回收目的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改变了用水质量,致使原根据特定水质检测报告设计的方案和提供的设备无法处理。很显然,红峰机械公司不存在迟延或其他违约行为,而是根据买方的特定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换个角度来看,厚德节能公司认为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出自“目的”本身,因为厚德节能公司追求的凝结水回收利用这个目的虽然是其真实的目的,却绝非本案中的“合同”目的。本案中的合同目的只能是“针对厚德节能公司提交的特定标准的水质进行处理回收”,而非厚德节能公司内心追求的“设备能够处理任何水质”的目的。红峰机械公司同厚德节能公司一样希望自己的方案和设备能够在任何情形下处理回收任何水质,但科学技术的瓶颈却给出了“事与愿违”的答案,这是令人遗憾的客观事实。上述可见,厚德节能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二、厚德节能公司根据锅炉爆管原因向红峰机械公司主张停产损失或损害赔偿违背客观事实,依法不应认定。接上述,红峰机械公司最终认定“原方案无法实现水处理回用的目的”后,厚德节能公司根据该结论提出锅炉爆管损害赔偿的主张,要求红峰机械公司赔偿停产损失。那么问题来了,判断厚德节能公司的损害赔偿能否成立,要看红峰机械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或违法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两个要件恐怕缺一不可。红峰机械公司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的问题,前面已经论述过,此处不再赘述。而单单锅炉爆管的原因,从相关规范来看也不胜枚举。前面基本事实部分已经提到,锅炉并非红峰机械公司提供,锅炉爆管与锅炉使用年限过久、升火停炉操作程序不当、运行调节不良、管壁腐蚀、高温腐蚀、锅水品质不合格、制造检修不良等情形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锅炉本身的质量问题也无法排除。厚德节能公司的锅炉爆管是否因前述一种或几种情形同时存在而导致,红峰机械公司自始至终也无法确定。尽管如此,红峰机械公司认为此处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厚德节能公司为节约成本,违反锅炉操作规程及双方技术协议约定,未对锅炉给水进行水质检测处理,使水质达标后才回用到锅炉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正是由于未安排这个岗位,厚德节能公司也未留存设备运行记录。可见,在可能导致锅炉爆管的众多原因中,锅水品质不合格系原因之一,而锅水品质的合格需要厚德节能公司设置专门的岗位和人员进行检测处理,并留存设备运行记录。厚德节能公司为节约成本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属过错行为,其行为与锅炉爆管存在理论上的因果关系,却与红峰机械公司无关。厚德节能公司如坚持认为锅炉爆管与水质处理有关,至少应提交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专业机构的事故成因分析报告。当然,最关键的是要弄清楚自己在锅炉给水时,用的是什么水?此外,厚德节能公司因锅炉爆管请求支付停产损失的主张也令红峰机械公司深感诧异。据红峰机械公司所知,厚德节能公司正是为了节约一两名人员的工资成本铤而走险违规操作,却不意造成了近五六百万的经济损失,实难不让人反思。而查看厚德节能公司提交的关于损失的证据,红峰机械公司认为尚有欠缺。维修及采买部件的票据多为白条收据,不仅未能列举明细并说明必要用途,也未开具税务发票。人工工资及停产损失更是一表到底,难以判断其合理性。停产损失发生时既未向红峰机械公司告知,也未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或安监部门报备,真实性实在难以认可。前述可知,本案中锅炉爆管的损害后果与红峰机械公司合法的履约行为之间不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厚德节能公司的赔偿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三、厚德节能公司请求返还已付货款及利息不应得到支持。从双方合同及技术协议可知,厚德节能公司向红峰机械公司所购设备由疏水阀阀组、闪蒸罐系统、水-水换热器系统、汽-水换热器系统、凝结水除铁过滤装置五部分组成。合同中除凝结水处理装置外,其它产品自交付使用至今,厚德节能公司从未就相关产品的故障维修、失效更换向红峰机械公司投诉,红峰机械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去现场查看这些产品的使用情况,也从未发现工作异常状况。据此事实,厚德节能公司所提返还已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缺乏事实支撑。且不论红峰机械公司提供的水处理设备是否违约,厚德节能公司请求退还全部已付货款及利息怕是忘记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即便凝结水处理设备对厚德节能公司今时的水质丧失处理功能,其他设备却自始至今由厚德节能公司使用,为厚德节能公司提供生产并创造效益。厚德节能公司这种免费使用他人设备再退货的主张,恕红峰机械公司难以认同,人民法院当然也不应支持。综上,红峰机械公司作为一家曾经的国有军工企业,改制后融入市场学习生存,虽历艰险却难忘初心,以自身的努力与担当赢得了行业及社会的认同,也养活了近500名的企业职工。因身系职工命运,红峰机械公司始终将质量作为第一追求,遵循最大诚信与客户合作,不敢有丝毫苟且。回到本案中,红峰机械公司在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又帮助厚德节能公司克服困境并承诺更换设备、重新设计的行为,诚然系红峰机械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品格所决定的,不应视为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更不应成为判决承担责任的理由,红峰机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并无过错。也因此,厚德节能公司的各项请求均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其恶意诉讼并申请保全红峰机械公司账户,致使企业在疫情期间资金难以周转、职工生存面临困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得到纠正。红峰机械公司对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保留追偿的权利。

厚德节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A1.《设备采购技术协议》;A2.《设备采购合同》;A3.支付凭证;A4.律师函及厚德节能公司函、快递面单;A5.红峰机械公司回函及所拟定的会议纪要;A6.锅炉维修费用清单及明细、收据、汇款单;A7.2018-2019年锅炉冷壁管维修情况表;A8.损失情况表。

红峰机械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B1.凝结水《水质检验报告》;B2.蒸压釜系统疏水、凝结水回收利用技术设备生产企业资质文件;B3.《四川银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垢质化验报告》、《****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锅炉结垢及爆管问题的分析解决方案》;B4.红峰机械公司员工马顺海经理与厚德节能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张飞宇微信聊天截图;B5.红峰机械公司副总郭玉栋与厚德节能公司副总陈少涌通话录音;B6.福建九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A3,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A1、A2、A3、A4、A5,红峰机械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证据A6,因厚德节能公司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对证据A7、A8系厚德节能公司单方面制作,真实性无法认定,且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对证据B1、B2、B4、B5,因厚德节能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证据B3,厚德节能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对证据B6,红峰机械公司未提供原件核对,且厚德节能公司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厚德节能公司(买方)因蒸压釜疏水和凝结水回收利用及余汽收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于2017年12月13日与红峰机械公司(卖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载明:2.合同范围及价款: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下列表格中的设备材料(设备详细配置及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包括:疏水阀阀组22套,疏水阀阀组补购组件2套,闪蒸罐系统1套,闪蒸罐系统界外阀门12台,水-水换热器系统1套,凝结水除铁过滤装置1套,汽-水换热器系统1套,合同总价700000元(含设备费、17%税、运费及工程服务费),与交货有关的费用(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软件费、检验费(含设备安装验收取证费)及培训所需费用及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价款支付:3.1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60%即42万元,作为合同预付款。3.2卖方发货前5天通知买方,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即17.5万元,作为合同交付款。3.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合同总额的10%即7万元,作为合同调试款。3.4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即3.5万元,设备调试完毕验收后1年期满后一周内付清。合同还就技术规范及标准,交货及验收、包装、检验、安装、调试、运输、伴随服务、保证、索赔、分包和转让、通知、合同修改、误期赔偿费、卖方履约延误、违约终止合同、争端的解决及合同其他条款等作了约定。厚德节能公司、红峰机械公司均在《设备采购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并注明双方联系人,厚德节能公司为张飞宇,红峰机械公司为马顺海。同日,双方还就该项目所需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指导及运输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设备采购技术协议》,红峰机械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公司专用章,马顺海作为卖方联系人在该协议上签名。该协议是设备订货合同的附件,与订货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就设备技术规范、项目概况、设备技术数据及工程工艺流程、供货范围、设备质量控制、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设备监造、技术资料交付、设备交货、包装运输与储存、质保期限及售后服务、技术服务与联络、附件、相关图纸等协议条款作了约定,其中5.1.1卖方保证提供的设备及附件是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5.1.2卖方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包括: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7.1.1本条款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买方技术条款的要求。8.1.4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设计阶段,配合工程基础建造阶段,设备监造/检验阶段,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等四个阶段。卖方可满足买方工程施工进度具体要求。9.1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018年1月30日前;……。9.2交货方式:整批或分批设备进货,一次性交货。9.3交货地点:****节能发展有限公司厂区—福州市永泰县塘前乡官烈村后尾洲;……。合同签订后,厚德节能公司依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5月4日先后三次分别向红峰机械公司支付货款420000元、175000元、70000元,合计665000元。

厚德节能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红峰机械公司购买设备后,并按红峰机械公司所提供的方案配合红峰机械公司进行安装,但因红峰机械公司之前所提供的方案无法实现合同的水处理回用的目的。2019年4月10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张云翔律师代表厚德节能公司,就该公司与红峰机械公司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合同纠纷事宜,向红峰机械公司发出闽海律函字[2019]第0410016号律师函,认为厚德节能公司与红峰机械公司所签订的《设备采购技术协议》及《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目前红峰机械公司提供的设备及技术设备无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红峰机械公司于2018年11月承诺40天内改造系统并更换设备,以实现节能减排目的情况下,红峰机械公司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有违诚信原则,请红峰机械公司及时履行承诺,提供可供切实可行的技术及设备,以保证所安装的系统能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19年7月17日,厚德节能公司与红峰机械公司经协商形成就蒸压釜疏水和凝结水回收利用及余汽收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收集尾水净化处理技术方案实施会谈纪要,载明:1.红峰机械公司重新编制《生产收集尾水净化处理技术方案》(附件1)对厚德节能公司蒸压釜排出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并更换之前销售给厚德节能公司的设备,同时红峰机械公司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及相关费用负责。后因双方发生纠纷,2019年8月10日,厚德节能公司通过快递向红峰机械公司发出《关于敦促履行赔付义务的函》,要求红峰机械公司尽快取回滞留在厚德节能公司的无效设备,返还厚德节能公司所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并赔付其公司因此而造成的约380万元的巨额损失(其中维护锅炉及管道损失80万元,停产维护累计30天损失300万元)。2019年8月27日,红峰机械公司对厚德节能公司的来函作出《关于对厚德公司来函的回复》,红峰机械公司表示将尽快完成对技术方案和合作洽谈纪要的修改,修改完成后发厚德节能公司审查确认。2.红峰机械公司承诺:自本纪要签署次日起45日,由其提供的技术方案设备送达厚德节能公司现场。在厚德节能公司下达开工令后15日内完成水处理系统的安装、调试、测试、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给厚德节能公司。后因双方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2020年1月9日,厚德节能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厚德节能公司因蒸压釜疏水和凝结水回收利用及系统收集节能减排改造项目需要,于2017年12月13日与红峰机械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及《设备采购技术协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及《设备采购技术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厚德节能公司依约向红峰机械公司支付了货款665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红峰机械公司向厚德节能公司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虽经双方协商但不能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致使厚德节能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厚德节能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红峰机械公司应返还厚德节能公司货款66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此,厚德节能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红峰机械公司返还货款665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红峰机械公司要求驳回厚德节能公司该二项诉请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厚德节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故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红峰机械公司要求驳回厚德节能公司该部分诉请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厚德节能公司主张红峰机械公司应向其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财产保全费系厚德节能公司为实现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对该诉请中合理部分4083.05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甘肃红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及《设备采购技术协议》;

二、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65000元及利息(其中420000元货款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175000元货款的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70000元货款的利息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4083.05元。

四、驳回****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50元,****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926.10元,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2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宜贤

人民陪审员  林荣雄

人民陪审员  鲍金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岳脉

书记员鲍美龄

附:

一、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