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新杰华园艺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杰华园艺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206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杰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和桂路五街十三巷三号地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7996723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5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04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杰华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杰华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以自行和解方式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杰华园艺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杰华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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