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华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1264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滨。
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彬兰。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彬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8909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号为:(2017)粤03破12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其已于2018年3月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因此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