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4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洪浪北路洪浪居A栋201、202,组织机构代码:581576760。
法定代表人:江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新,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梦婕,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50797。
法定代表人:李彬兰。
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春城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49区上川一路富源滨海春城一楼106-109、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32802。
负责人:李会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春城商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粤03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经营部申请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通知本院中止对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经核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应依法对本案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连军怀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