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华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1289、1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洪浪北路洪浪居A栋201、202,组织机构代码58157676-0。
法定代表人江滨。
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50797。
法定代表人李彬兰。
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园岭商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园中花园C、D、E栋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024351。
负责人李会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园岭商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人清洁服务费79800元及利息、保证金利息4235.10元、服务费利息3480.9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862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已被移送破产,按照法律规定上述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广军
执行员  许秋泽
执行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