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洪浪北路洪浪居A栋201、202。注册号440306105678388。
法定代表人江滨。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同济西路12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0000015640。
法定代表人李会娟。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荟丽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16号荟丽商业中心1-3层。组织机构代码79775975-0。
负责人李会娟。
关于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荟丽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9275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禅城荟丽店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在其禅城荟丽店存有日用百货商品一批,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处理。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将参与分配受偿。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9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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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德华
审判员 **日
审判员 侯文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