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华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254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7】5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37.83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7)粤0306执25421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14000元,且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同意放弃;另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费13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7】50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7】50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