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龙里县振兴建筑架管租赁部、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龙里县振兴建筑架管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桥村(铁路护路联防劳养护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0MA6GPL3135。
经营者:张海泉。
被执行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09595566U。
法定代表人:汪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27民终471号判决书,在执行龙里县振兴建筑架管租赁部与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149.73元及相应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建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