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4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执行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09595566U。
法定代表人:汪华,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0民初2473号调解书,在执行***与***、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4800.00元及相应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建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