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民初656号之一
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北门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09595566U。
法定代表人: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魁,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德,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实习律师,实习证号××,特别代理。
被告: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中山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216460225C。
法定代表人:方靖,董事长。
第三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799N。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伟,贵州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第三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716元,由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友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兰应
书 记 员 曹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