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能匀市绿茵湖诚信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0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都匀市绿茵湖诚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邦水村十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GG0K07L。经营者:方莉,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09595566U。法定代表人:汪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都匀市绿茵湖诚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21)黔2701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都匀市绿茵湖诚信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租金187594.9元及利息13653元(以18759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得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3倍计算从2021年5月29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4止),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1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8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1970元(以18759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11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4止)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218396.9元,其中包括支付租金187594.9元及利息13653元(以18759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得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3倍计算从2021年5月29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4止),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1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8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1970元(以18759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11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4止)元;
二、如被执行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宏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国营
书 记 员 胡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