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3030号
原告:***,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维,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09595566U。
法定代表人:汪茂林,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维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