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30民初265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公司员工),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一般代理。
被告:乔某某,女,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被告:罗某某,男,1952年9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被告乔某某、罗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布依禾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一般代理。
被告乔某某、罗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布依禾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证号××,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罗某某、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陈某某于2024年6月19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撤诉和退还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已经收取的诉讼费6375元,退还原告陈某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