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执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川0603民初第34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共计7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0000元,其中已经支付80000元,余下7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两清;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约,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在被申请人提供涉案工程浇筑混凝土汇总表后,若申请人未提供原合同完整竣工资料,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违约金150000元。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603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