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第3450号民事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三丰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77万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德阳分行账户(账号:22226001040004083),因双方现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控制措施,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三丰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77万元的扣留;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德阳分行账户(账号:22226001040004083)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