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3450号
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大地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号金路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先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