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4536号
原告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征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月
法官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