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恢516号
德阳市剑运建材经营部与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德阳市剑运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现无可处置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603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代秀荣
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