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佳乐商贸有限公司、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2456号 原告:广汉市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海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9917805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广汉市湖南路中段;同行以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918193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广汉市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12日,原告佳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佳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佳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广汉市佳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