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宝光文化休闲有限公司、四川宝光银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芮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81执493号
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71762T。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9181937D。住所地:广汉市湖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福生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60044-2。住所地:四川省彭山县彭祖大道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生,住广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1日生,住广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4月16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2018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款4445156.06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暂无法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袁国贵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