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州市庆福页岩砖厂、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2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庆福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红岩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湖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彭州市庆福页岩砖厂与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9293.19元,已执行5000元),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82民初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胥道全
审判员周兴
审判员钟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涂睿
书记员***